【盐城中院】罪犯张觉假释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264
罪犯张觉红,男,1957年8月16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083195708162099,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7年9月25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003刑初45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觉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与原判有期徒刑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5年12月23日起至2026年12月2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9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20年1月20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9刑更66号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不变;2022年4月28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9刑更1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9月22日止)。
罪犯张觉红在上次减刑后,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社区矫正机构矫正环境评估意见为罪犯张觉红适用社区矫正的社会危险性较小,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较小,同意罪犯张觉红适用社区矫正。罪犯张觉红再犯罪可能性为一般,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觉红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