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薛红炽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824
罪犯薛红炽,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江苏省灌南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841206573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二监区服刑。2009年12月曾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2007年1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0.4万元。2010年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0.3万元。
2014年5月21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南刑初字第5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薛红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28日起至2026年3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责令退赔各涉案赃款、赃物。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9日作出(2014)连刑二终字第0004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11月5日交付江苏省盐城监狱执行。2017年1月24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9刑更1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18年10月31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9刑更57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1年1月2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9刑更101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至2024年10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罪犯薛红炽在上次减刑后,仍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11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八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履行0.1万元),责令退赔各涉案赃款赃物(未履行)。鉴于该犯系累犯,且系未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应当从严。鉴于该犯系具有三次以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犯,建议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红炽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