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中院】罪犯薛晖减刑一案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盐城 发布时间:2024-07-04 浏览次数:1196
罪犯薛晖,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公民身份号码321201196911060013,现在江苏省盐城监狱十三监区服刑。2006年7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7年3月8日刑满释放。
2020年12月1日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291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薛晖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2月10日起至2029年8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整,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2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薛晖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2月、2023年7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人民币1.5万元(已履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0.4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薛晖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