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林林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3-06-21 浏览次数:906
南 京 市 栖 霞 区 人 民 法 院 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
(2023)苏 0113 刑更 5 号
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人)胡林林,女,汉族,1989 年 10 月 27 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20923198910272545,大学文化, 住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夏园新村 12 幢 506 室。
2023 年 3 月 30 日,本院作出(2023)苏 0113 刑初 17 号刑 事判决,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胡林林有期徒刑二年六 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当日向胡林林宣判。同年 4 月 11 日,胡林林以“本人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苏州市工业园区司法局于 2023 年 4 月 12 日向本院出具《调 查评估意见书》,认为罪犯胡林林在苏州工业园区适用社区矫 正风险较小,对所居住的社区影响较小。2023 年 5 月 8 日,江 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3)苏 01 法鉴审字第 00013 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意见为:根据送检 病历材料及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医学检查情况证实,被审 查人胡林林目前孕 18 周。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建议本院决定对罪犯胡林林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审查认为,胡林林确为正在怀孕的妇女,符合暂予监 外执行的情形。但尚不知胡林林将要出生小孩的具体出生日期, 可以由当地矫正机构视胡林林生育情况向本院提出建议。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第五款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如下:
对罪犯胡林林暂予监外执行。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