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嘉明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州 发布时间:2024-07-09 浏览次数:1329
罪犯胡嘉明暂予监外执行一案公示
(2024)苏0312刑更24号
罪犯胡嘉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前,罪犯胡嘉明以患有难治性高血压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审查后立案受理,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
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请于公示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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