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去法院打官司,最后却给了被告3000元,这是咋回事?近日,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立案庭在调解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时出现了这样的情景。

事情还要从另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说起。

2022年,朱某、徐某在润州区某房产中介的撮合下签订了房产买卖合同,约定买家徐某向房产中介支付一万元定金,事成后买卖双方给付房产中介居间佣金1万余元(房屋转让价款的1%)。合同签订后,房产中介协调双方办理了标的房屋网签登记手续,并帮助买家办理了全部银行贷款手续。银行贷款审批通过后,标的房屋交易只剩下产权转移这一环节,但此时,买家徐某却发现案涉房产除了卖家朱某已告知的银行抵押贷款外,另外还有20万元借款纠纷的抵押,买家徐某认为交易存在风险,遂不同意再购买该房产。后朱某将徐某告上法庭,要求徐某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赔偿违约金、承担诉讼费,并提出不予退还定金的请求。

润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合同约定,朱某应保证房产权属清楚,无产权纠纷,并于房屋过户前解除涉案房屋上的抵押权,但是涉案房屋在约定日期并未解除全部抵押,在合同履行中存在一定过错,故对朱某主张定金罚则不予支持。徐某明确表示不再履行涉案合同,不购买原告房屋,在履行涉案合同中亦有一定过错,且徐某同意将给付给原告的1万元中的5000元作为赔偿。基于合同约定、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及双方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确定徐某赔偿朱某5000元,朱某和徐某各自承担诉讼成本。因定金在房产中介处,判令由房产中介支付朱某、徐某各5000元。该案判决后,房产中介并未履行,经徐某申请强制执行,房产中介需支付徐某的5000元已经履行完毕,但朱某的5000元仍未履行。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交易终止,房产中介的居间佣金也落了空。今年4月,房产中介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朱某、徐某支付中介佣金损失1万元。后法院在审理该起中介服务纠纷案件中向房产中介释明,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一次调解,两案事了。本案中,房产中介因没有查明该房产的抵押情况并告知买家,具有明显过错,导致未能促成房产买卖完成,但考虑到其在中介活动中付出了劳动,卖家朱某已在上个案件中获得买家5000元定金赔偿的事实,故承办法官殷清波提出由买家支付给房产中介2000元、徐某不再支付报酬的调解方案。由于房产中介在上个案件中需支付朱某5000元,经过抵销,房产中介还需支付朱某3000元。最终,三方在调解协议中签字同意这一调解方案,并当场履行完毕。

案件调解是及时解决纠纷,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节约司法资源的重要方式。本案将沟通作为解决问题的桥梁,最终使案件圆满解决,切实避免了机械司法,让当事人感受到了法院的温度,鲜明体现了以人为本、能动司法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