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莉暂予监外执行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泰州 发布时间:2024-07-10 浏览次数:1573
公示
(2023)苏1282刑更1号 罪犯陈莉,女,1992年10月9日出生于湖北省通山县, 公民身份证号码422326199210091029,汉族,初中文化,务 工,住咸宁市通山县大路乡塘下村六组粟林下36号。因吸 毒,于2018年12月17日被湖北省通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 拘留三日;于2018年12月29日被湖北省通山县公安局决 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9年1月7日被湖北省通山县 公安局责令社区戒毒三年;于2019年5月22日被湖北省通 山县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于2019年6月3日被 湖北省通山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本案,于 2021年12月9日被取保候审。2022年7月26日决定予以逮捕,因其以怀孕为由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而未予执行。 2022年12月12日本院决定对罪犯陈莉暂予监外执行。 2023年4月7日,罪犯陈莉以分娩后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为由,向本院再次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经审查即予当 日立案并予以公示。
经审查查明,罪犯陈莉于妊娠40周后正常分娩,于2023 年3月3日产下一男婴,现正处于哺乳期,该事实有出生 医学证明、费用结算单、住院收费票据及电话询问笔录、 远程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莉系正在 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以对其暂予监外执行。罪犯陈莉于2022 年 12月 12日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并于当日送达,应自 2022年12月12日起计算暂予监外执行期限,其自2023 年3月 3日分娩后即哺乳自己的婴儿,哺乳期应自2023 年 3月 3日起计算,实际刑期应至 2023年 12月 11日 止。 综上,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 定,决定对罪犯陈莉暂予监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