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49号

    罪犯张丽,曾因吸毒分别于2015年11月11日被行政拘留三日,于2015年11月20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二千元。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8年2月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9刑初1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丽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0年12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刑终148号刑事判决,维持对张丽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于2021年1月13日向罪犯张丽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0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2月27日作出(2021)苏0925执3148号执行裁定载明:终结(2017)苏09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张丽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