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52

罪犯王平,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四监区服刑。曾因吸毒,于2014年2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2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

2015年11月25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16年2月18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24刑执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王平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2018年6月1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7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于2018年6月20日向罪犯王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起刑日期为2018年7月1日)。2018年6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7刑初18号监视居住决定,决定对罪犯王平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2018年7月1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7刑初18号收监决定,决定将罪犯王平收监执行。执行通知书及收监决定书于2018年7月18日向罪犯王平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因身体原因留监改造。于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10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7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07执52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7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判无期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