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平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7-10 浏览次数:983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52号
罪犯王平,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四监区服刑。曾因吸毒,于2014年2月13日被行政拘留十日,2017年12月22日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二千元。
2015年11月25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南刑初字第29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2016年2月18日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0724刑执1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决定将罪犯王平暂予监外执行一年(自2016年2月18日起至2017年2月17日止)。2018年6月1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7刑初1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原判没有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于2018年6月20日向罪犯王平送达(执行通知书起刑日期为2018年7月1日)。2018年6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7刑初18号监视居住决定,决定对罪犯王平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2018年7月16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7刑初18号收监决定,决定将罪犯王平收监执行。执行通知书及收监决定书于2018年7月18日向罪犯王平送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7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因身体原因留监改造。于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10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0年7月20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20)苏07执52号执行裁定书,载明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7刑初1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财产性判项已终结执行。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判无期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王平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