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敏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7-10 浏览次数:1329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53号
罪犯吴敏,曾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2月1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0年10月28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刑初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敏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2021年2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刑终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1年4月1日刑事裁定向罪犯吴敏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吴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五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被判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1年11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执904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对吴敏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部分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吴敏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