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54号

    罪犯李侨,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0年1月17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侨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于2020年1月20日向被告人李侨送达,执行通知书起刑日期为2020年1月3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20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侨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2月、2021年8月、2022年2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7月21日出具(2023)苏03执15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表明终结(2019)苏03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中李侨尚未履行的涉财产部分的判项即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终结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李侨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