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55号

    罪犯王静静,2014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8年6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静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苏刑终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18年12月10日向王静静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静静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10次,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出具(2023)苏0111执恢381号执行裁定书表明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王静静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王静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