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王静静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7-10 浏览次数:1008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55号
罪犯王静静,2014年12月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日。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8年6月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王静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3日作出(2018)苏刑终21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于2018年12月10日向王静静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5日交付执行。
罪犯王静静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9年10月、2020年4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10次,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5月23日出具(2023)苏0111执恢381号执行裁定书表明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1刑初15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王静静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王静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