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56号

    罪犯蔡杰琼,2008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12年9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5月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7年3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0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杰琼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罚未执行)。2019年3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杰琼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于2019年3月28日向被告人蔡杰琼送达生效。执行通知书起刑日期为2019年4月8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蔡杰琼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2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出具(2020)苏01执499号执行裁定书,表明划扣蔡杰琼名下存款人民币88242.49元,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中对蔡杰琼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出具金额为人民币88242.49元的罚没收据一张。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蔡杰琼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