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杰琼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7-10 浏览次数:1047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56号
罪犯蔡杰琼,2008年4月因吸食毒品被强制戒毒六个月;2012年9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2013年5月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九监区服刑。
2017年3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鄂010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杰琼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罚未执行)。2019年3月2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杰琼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非法持有毒品罪未执行的刑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合并,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于2019年3月28日向被告人蔡杰琼送达生效。执行通知书起刑日期为2019年4月8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4月19日交付执行。
罪犯蔡杰琼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2月、2020年9月、2021年3月、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5日出具(2020)苏01执499号执行裁定书,表明划扣蔡杰琼名下存款人民币88242.49元,终结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刑初119号刑事判决中对蔡杰琼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0日出具金额为人民币88242.49元的罚没收据一张。鉴于该犯系累犯,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蔡杰琼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