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吴玲玲减刑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监庭 发布时间:2024-07-10 浏览次数:1421
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宁女狱减建字第157号
罪犯吴玲玲,2009年11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二千元;2010年12月因吸食毒品被罚款人民币五百元;2015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十三日;2016年3月因吸食毒品被行政拘留八日;2009年3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9年4月14日刑满释放,现在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十监区服刑。
2015年7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玲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依法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八百元。因该犯正在哺乳期内,2015年 8月21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浦刑执字第7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将该犯暂予监外执行五十日(执行期限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2015年10月9日止)。2015年10月10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260号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该犯收监执行。2016年7月27日,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浦刑初字第260号-1收监执行决定书,决定将该犯收监执行(刑期自2016年7月27日起至2026年12月7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6年8月3日交付执行。2016年12月22日被解回再侦。2017年9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吴玲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余刑有期徒刑九年十一个月零十五天,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事判决于2017年9月30日向该犯送达,执行通知书起刑日期为2017年10月11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0月19日交付镇江女子监狱执行,于2017年11月10日调入南京女子监狱服刑。
罪犯吴玲玲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18年6月、2018年12月、2019年6月、2020年1月、2020年7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12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2日出具(2017)苏01执1213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法院(2017)苏01刑初74号刑事判决中关于吴玲玲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执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八百元,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3月11日出具金额为人民币三千元的电子票据一张,未全部履行。鉴于该犯系毒品再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且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吴玲玲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