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监狱

                 

2024〕苏苏狱减建字第号

    罪犯江俊龙,现在江苏省苏州监狱二十二监区服刑。曾因使用伪造的驾驶证、无证驾驶,于2011年3月23日、4月5日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行政拘留七日,合并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2011年10月20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于2015年1月11日刑满释放。

    2019年11月1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刑初5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江俊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违法所得140239元。2020年1月17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刑初5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江俊龙附带民事赔偿共计387384元。判决于2019年11月29日向被告人江俊龙送达生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5月22日交付执行。

    罪犯江俊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执行,追缴违法犯罪所得140239元、民事赔偿387384元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累犯,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建议将罪犯江俊龙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十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