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34

    罪犯蔡某名,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2年6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02刑初8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某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蔡某名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苏06刑终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蔡某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退赃退赔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