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某名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34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34号
罪犯蔡某名,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2年6月28日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02刑初8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某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蔡某名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9日作出(2022)苏06刑终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蔡某名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退赃退赔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名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