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蔡某焰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01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57号
罪犯蔡某焰,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安徽省宿松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1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某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蔡某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十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