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57号

    罪犯蔡某焰,男,1984年11月7日出生,安徽省宿松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0年11月13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5刑初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蔡某焰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4月19日起至2024年10月1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3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蔡某焰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12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十万元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蔡某焰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