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27号

    罪犯陈某,男,1986年8月29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8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583刑初180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8年6月28日起至2026年6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月17日交付执行。2021年2月2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2022年8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9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1月27日止)。

    罪犯陈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