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楚某生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87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56号
罪犯楚某生,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江苏省响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4年12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锡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楚某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苏刑一终字第000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5月12日交付执行。2017年10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36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9年8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39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1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9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4月27日止)。
罪犯楚某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楚某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减为二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