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56号

    罪犯楚某生,男,1985年12月9日出生,江苏省响水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14年12月17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锡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楚某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14年4月28日起至2027年4月2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苏刑一终字第000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于2015年5月12日交付执行。2017年10月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苏01刑更362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9年8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9)苏01刑更397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21年7月30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191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25年4月27日止)。

    罪犯楚某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楚某生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减为二年。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