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何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28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11号
罪犯何某,男,1986年9月28日出生,安徽省长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1年1月2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2刑初103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何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24年10月2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何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千元、继续退赔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何某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