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915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46号
罪犯胡某华,男,1992年2月2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8月8日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0412刑初7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某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25年11月2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胡某华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7日作出(2019)苏04刑终363号刑事裁定,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12月17日交付执行。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10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2日止)。
罪犯胡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