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28号

    罪犯胡某赞,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9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6刑初4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某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某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千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