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胡某赞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28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28号
罪犯胡某赞,男,1982年4月16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初中肄业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四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9日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6刑初4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胡某赞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1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胡某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千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某赞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