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37

    罪犯黄某琼,男,1987年10月3日出生,浙江省东阳市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五监区服刑。

    2018年12月21日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404刑初56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黄某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25年1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整。黄某琼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6日作出(2019)苏04刑终1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8月15日交付执行。2021年11月5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306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4月24日止)。

    罪犯黄某琼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十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黄某琼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