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49号

    罪犯李某光,男,1983年9月9日出生,山东省济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1年9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1刑初3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4月26日起至2027年4月2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光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