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李某桃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34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16号
罪犯李某桃,男,1991年3月26日出生,四川省乐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2年8月19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191刑初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李某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22日起至2025年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1月23日交付执行。
罪犯李某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李某桃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