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吕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19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299号
罪犯吕某,男,1981年2月11日出生,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10月22日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11刑初26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吕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刑期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2031年4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退赃退赔七十二万二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吕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退赔七十二万二千元已履行十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吕某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