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孟某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89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50号
罪犯孟某明,男,1969年12月3日出生,江苏省宜兴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七监区服刑。
2020年7月8日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82刑初1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孟某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整;犯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5年5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9月12日交付执行。
罪犯孟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5月、2021年11月、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0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十五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孟某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