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潘某辉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85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01号
罪犯潘某辉,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河南省潢川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3月18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582刑初1464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潘某辉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7年8月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8日交付执行。
罪犯潘某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潘某辉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