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邵某元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914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52号
罪犯邵某元,男,1992年4月14日出生,江苏省阜宁县人,中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七监区服刑。
2019年12月24日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081刑初38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邵某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刑期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2026年2月2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十九万三千五百四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月7日交付执行。2022年1月2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3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21日止)。
罪犯邵某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退赃退赔多人共计十九万三千五百四十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邵某元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