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沈某海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788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40号
罪犯沈某海,男,1980年3月10日出生,江苏省东海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五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8日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322刑初91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某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自2021年7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5月17日交付执行。
罪犯沈某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沈某海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