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17号

    罪犯苏某华,男,1977年2月20日出生,福建省安溪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2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084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苏某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5年3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2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苏某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8月、2023年2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某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