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苏某然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52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18号
罪犯苏某然,男,1993年10月2日出生,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大专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2年12月17日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91刑初16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苏某然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6月27日起至2024年12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四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2月21日交付执行。
罪犯苏某然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十四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苏某然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