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徐某坤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48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294号
罪犯徐某坤,男,1994年8月8日出生,江西省南昌市人,大学专科一年级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一监区服刑。
2018年9月3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苏0612刑初3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徐某坤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7年10月29日起至2031年10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8年9月19日交付执行。2021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苏01刑更8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31年3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罪犯徐某坤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7月、2021年12月、2022年6月、2022年11月、2023年4月、2023年10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退赃三千元全部已履行。鉴于该犯系严重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刑罚的罪犯,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徐某坤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