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松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89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08号
罪犯张某松,男,1995年8月15日出生,河北省三河市人,大学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2年11月9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91刑初220号之一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松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犯传授犯罪方法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2年1月17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六万零一百四十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松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一万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六万零一百四十元已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松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