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务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31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07号
罪犯张某务,男,1971年3月5日出生,福建省诏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24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8刑初7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务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六千一百五十七元二角七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六千一百五十七元二角七分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务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