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07

    罪犯张某务,男,1971年3月5日出生,福建省诏安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24日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508刑初77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务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11月9日起至2025年5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六千一百五十七元二角七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6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务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一万六千一百五十七元二角七分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务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