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张某宇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966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10号
罪犯张某宇,男,1986年10月25日出生,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专科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二监区服刑。
2020年7月16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12刑初321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某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0年1月6日起至2033年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退赃退赔二百九十万三千五百元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8月5日交付执行。
罪犯张某宇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7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十万元、退赃退赔二百九十万三千五百元已履行十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张某宇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