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赵某武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904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32号
罪犯赵某武,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5年9月1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扬江刑初字第005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18年3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0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罪犯赵某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