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32号

    罪犯赵某武,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四监区服刑。

    2015年9月1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扬江刑初字第0053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赵某武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5年5月10日起至2027年5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9月17日交付执行。2018年3月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8)苏01刑更5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020年3月27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25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22年4月29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2)苏01刑更108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二年。

    罪犯赵某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5月、2022年10月、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赵某武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