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周某泽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935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24号
罪犯周某泽,男,1980年7月24日出生,河南省邓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三监区服刑。
2022年3月1日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23刑初5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罪犯周某泽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刑期自2022年3月1日起至2027年5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八万零五百元。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2022)苏06刑终99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8日交付执行。
罪犯周某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3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十五万元、退出违法所得八万零五百元全部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周某泽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