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曹某明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97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19号
罪犯曹某明,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3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12刑初7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一百零一万三千五百八十二点五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曹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附带民事赔偿一百零一万三千五百八十二点五元全部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某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