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19号

    罪犯曹某明,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0年12月23日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012刑初77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曹某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2024年9月14日止),附带民事赔偿一百零一万三千五百八十二点五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6月7日交付执行。

    罪犯曹某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2月、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6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附带民事赔偿一百零一万三千五百八十二点五元全部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曹某明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