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昌某祥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981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85号
罪犯昌某祥,男,1963年5月18日出生,湖北省仙桃市人,汉族,初级中学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监区服刑。2010年2月5日曾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满释放。
2019年6月10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苏1183刑初19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昌某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刑期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追缴违法所得十八万六千五百六十六元四角。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9年7月11日交付执行。
罪犯昌某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3月、2020年10月、2021年4月、2021年10月、2022年4月、2022年9月、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十八万六千五百六十六元四角全部未履行。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昌某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