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波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928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09号
罪犯陈某波,男,1981年10月24日出生,江苏省如东县人,大学专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二监区服刑。
2022年8月9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6刑初22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波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2025年6月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5月、2023年11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八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波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