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陈某东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99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18号
罪犯陈某东,男,2002年3月25日出生,江苏省射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03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东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