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18号

    罪犯陈某东,男,2002年3月25日出生,江苏省射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10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903刑初25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陈某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5月6日起至2024年11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陈某东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千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陈某东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