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代某祥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43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86号
罪犯代某祥,男,1995年6月14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3月16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05刑初6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代某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代某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三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某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