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86

    罪犯代某祥,男,1995年6月14日出生,江苏省沭阳县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监区服刑。

    2021年3月16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205刑初696号刑事判决,以罪犯代某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21年3月4日起至2024年8月3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整,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7月13日交付执行。

    罪犯代某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3月、2022年9月、2023年2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三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已履行三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代某祥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