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戴某祥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1213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59号
罪犯戴某祥,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江苏省扬中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2001年11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7年11月7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084刑初字2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戴某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28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2020年6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14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11月11日止)。
罪犯戴某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履行十一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某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