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59号

    罪犯戴某祥,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江苏省扬中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2001年11月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2017年11月7日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1084刑初字2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戴某祥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28年7月11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2020年6月11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0)苏01刑更148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7年11月11日止)。

    罪犯戴某祥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0年2月、2020年8月、2021年1月、2021年7月、2022年1月、2022年6月、2022年12月、2023年5月、2023年10月获得表扬9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二十万元、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履行十一万元。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戴某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