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68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420号
罪犯高某,男,1965年5月12日出生,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大学专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三监区服刑。
2021年6月29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0981刑初28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21年6月4日起至2027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7日作出(2021)苏09刑终322号刑事判决,维持对罪犯高某的判决部分,同案犯改判,撤销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判项。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11月4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7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