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高某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38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60号
罪犯高某,男,1993年9月26日出生,江苏省镇江市新区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八监区服刑。
2022年9月30日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1191刑初105号刑事判决,撤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浙0111刑初550号刑事判决书中判处高某犯罪犯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盗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的缓刑部分;以罪犯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自2022年9月30日起至2025年1月2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五百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3年1月18日交付执行。
罪犯高某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2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六千五百元已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高某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