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葛某淦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948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71号
罪犯葛某淦,男,1994年4月28日出生,江苏省兴化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1年11月23日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1182刑初24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葛某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21年3月20日起至2025年3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整。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苏11刑终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7月29日交付执行。
罪犯葛某淦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2024年1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四万元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葛某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