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顾某昌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23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70号
罪犯顾某昌,男,1978年1月2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6月28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81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顾某昌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顾某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某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