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70

    罪犯顾某昌,男,1978年1月2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九监区服刑。

    2022年6月28日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作出(2022)苏0281刑初295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顾某昌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2年8月16日交付执行。

    罪犯顾某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3年4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3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五万元全部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顾某昌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