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郭某军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14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92号
罪犯郭某军,男,1991年7月3日出生,江苏省射阳县人,大学专科教育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1年7月30日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原马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21)苏0205刑初359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郭某军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整,退赃退赔继续予以追缴;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自2021年1月21日起至2034年1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整,退赃退赔三百五十一万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1年9月27日交付执行。
罪犯郭某军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2年10月、2023年3月、2023年9月、2024年2月获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罚金十二万元、退赃退赔三百五十一万三千元已履行十四万六百一十元五角。鉴于该犯系财产性判项未全部履行,应当从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郭某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