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国某刚减刑一案公示
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南京 发布时间:2024-07-11 浏览次数:848
江苏省高淳监狱
提 请 减 刑 建 议 书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91号
罪犯国某刚,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0年10月14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183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国某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国某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国某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