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苏高狱减建字第391

    罪犯国某刚,男,1971年9月15日出生,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苏省高淳监狱十一监区服刑。

    2020年10月14日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苏1183刑初253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国某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20年5月31日起至2025年3月30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20年11月24日交付执行。

    罪犯国某刚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于2021年9月、2022年3月、2022年8月、2023年1月、2023年7月、2023年12月获得表扬6次,确有悔改表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国某刚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

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江苏省高淳监狱

2024年6月25日